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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协议便可购物|国家旅游局首次解读旅游法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协议便可购物|武汉旅行社解读旅游法
——携程同乐 共享美景
十一期间,市民柳女士跟团前往泰国,正赶上《旅游法》实施,费用比往年翻倍。在泰国,柳女士想带些特产回来,在购物前还必须先和导游请假,还要签署导游给的一张“游客签字说明自愿购物”协议。柳女士说:“有时候也理解导游的为难,但是如果出去玩想带点土特产回来都这么复杂,这还叫旅游吗?”
正如柳女士遇到的尴尬一样,《旅游法》实施2个多月来,在国内也常发生此种情况。有少数游客专门报低价团,并自行进店购物,货品有问题回来就找旅行社的麻烦。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条款进行权威解读,明确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对此,旅游企业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少企业认为这相当于给“指定购物”判了“死刑”。
国家旅游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付费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此次通知可看做是行业内针对《旅游法》的首个解读,有利于旅游业统一执行操作。至于旅游团费价格还要看市场。
以前的旅游市场上的“白菜价”将会一去不复返,因为以往的指定购物都是通过“回扣”、“佣金”等方式摊平出游价格,让游客“看上去”更加便宜。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虽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指定购物,但同时规定旅行社不能以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所以针对春节出游价格仍然会维持现状。
那么旅行途中购买的商品出了问题谁负责呢?《旅游法》规定,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前提下,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如果物品出现问题,可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行社认为,消费者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好事情,但是并不能所有事情都“一锅烩”,还要分清什么情况可以投诉退款,什么情况不可以。另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游客在自由活动时间及非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商品出现了问题,则不能享受30天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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